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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9)豫0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金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19)豫0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款项4659.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65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4296549元应予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3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3,335元,由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92元,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2643(40764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783元,由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140元,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7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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