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9)豫0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金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19)豫0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款项4659.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65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4296549元应予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3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3,335元,由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92元,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2643(40764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783元,由郑州金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140元,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7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