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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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腾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濮阳市腾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濮阳市腾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