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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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825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住***。 负责人:刘文英,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浩,该分局科员。 被执行人: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小保。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旌德县环境分局作出的旌环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4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宣城市旌德县生态分局作出的旌环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由被申请人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3-2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