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 旌德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945.0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损失3392.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原告***获得赔偿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