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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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春秋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春秋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贷款本金435万元,并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可以就被告辽宁春秋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5,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89号,建筑面积651.93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6,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091号,建筑面积648.2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7,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16号,建筑面积653.33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8,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17号,建筑面积752.83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6,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18号,建筑面积356.15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9,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19号,建筑面积400.01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20,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0号,建筑面积403.63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21,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1号,建筑面积384.75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厂房23;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2号,建筑面积379.19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22,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3号,建筑面积384.75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24,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4号,建筑面积202.0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7,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5号,建筑面积351.48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5,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6号,建筑面积799.72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4,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8号,建筑面积670.97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厂村厂房3,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29号,建筑面积760.0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2,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31号,建筑面积760.0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2号,建筑面积1561.0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8,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33号,建筑面积349.35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厂村厂房9,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4号,建筑面积377.1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0,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5号,建筑面积373.05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1,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6号,建筑面积801.6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2,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7号,建筑面积574.0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3,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8号,建筑面积575.40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厂房14,辽(2017)盘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9号,建筑面积575.40平方米房屋一处;被告辽宁春秋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坐落于盘山县,权属证书211122301001GB000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土地一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第一项所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41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