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0860元的30%即12258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