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晋中市钢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