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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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等合理损失168,80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36元;鉴定费3,0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