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沽源县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 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80000元,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负担3850元,由被告***与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