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300000元自2020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