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山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6134.3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被告***负担1237元,由原告***负担250元。(注: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尚欠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