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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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金海岸船务有限公司 福建福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岸信海运有限公司 大连欣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海南八所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德市金海岸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欣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363609.22元及利息(利息以136360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德市金海岸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欣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申请费4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768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宁德市金海岸船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连欣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2元,由原告大连欣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970元,被告宁德市金海岸船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