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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人民大街支行
辽阳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沙河支行的存款30万元(账号57×××6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人民大街支行的存款30万元(账号13×××88-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人民大街支行的存款30万元(账号13×××88-0002-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对申请人辽阳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电气控制改造设备一套(资产编号101000004186、10100000418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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