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新乡市天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