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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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 莒南县天利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莒南县天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1576元及利息(以351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莒南县天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9元,减半收取计3914.5元,由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161.9元,莒南县天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