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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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险限额内,赔偿***交通费60.00元、误工费29,973.60元、护理费13,170.40元,合计43,20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赔偿保险限额外医疗费37,376.74元、营养费6,000.00元、伙食补助费2,000.00元,合计45,376.7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00元,***负担25.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343.00元,鉴定费3,300.0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