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 许昌伟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借款本金1919134.28元及利息308538.3元;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对被告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许魏工商押0374100000197),对被告***自有的位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与学院路交叉口九洲溪雅苑东起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昌伟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4862元,由被告许昌正阳机械有限公司、许昌伟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