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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4执5317-541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承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华、尹婉萍,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泽良(已故)。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四十七案(详见附表),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7)粤0104民初39167-39189、12861、39408-39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且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粤01破100-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实施案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04执5317-541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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