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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维修款13800元,垫付医药费1438.59元,合计15238.5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陪护费287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案件反诉费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8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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