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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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680元,并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5月30日起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2.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6.1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46.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6.1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