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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372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小额诉讼)

原告

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彭和邦(系彭某之父),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公司职员,住***。

被告

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8A41F),住***。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职务不详。

诉讼请求

与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退回剩余21课时培训服务费共计4392.09元。

证据材料

1.《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相关约定;

2.转账记录,证明交款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课时情况。

答辩意见证据材料

答辩意见

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优乐思公司实际是加盟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教育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与优胜教育公司合作,支付了加盟费并给优胜教育公司垫付了老师的社保费用和工资费用。优乐思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开业,法定代表人7月16日变更为孟庆林,7月份之前课时费与孟庆林无关。校区的事务都是优胜教育公司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均由优胜教育公司一手操控。优胜教育公司已倒闭优乐思公司无法经营,优乐思公司没有收取课时费,优胜教育公司的陈昊把课时费和加盟费都已经全部拿走。故不同意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证据材料

审理认定事实

彭某称2019年7月27日与优乐思公司订立《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优乐思公司为其提供小学五年级课时教育,单价280元,课时60,课程金额16800元,折扣率78%,实缴金额13104元,综合服务管理费500元,该合同乙方处未加盖优乐思公司公章。彭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交纳课时费13722元。后彭某按协议约定参加课程辅导,并称截至2020年1月1日,优乐思公司不再继续提供服务,彭某诉至本院。彭某提交剩余课时统计表,显示学生姓名为彭某,总课时68,剩余21课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有“姓名彭某,学员情况停课,剩余课时21,剩余金额4392.09”。

经核实,我院受理的其他起诉优乐思公司的案件中,当事人亦明确该公司确系自2020年11月左右不再为学生们提供课程教学服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优乐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彭某与优乐思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虽未加盖优乐思公司公章,但彭某实际向优乐思公司付款,结合其提交的剩余课时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诉讼中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可确认该合同系其与优乐思公司签署。彭某与优乐思公司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彭某依约交纳了教育培训费,优乐思公司却停止向彭某提供服务,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彭某要求解除《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彭某在起诉状中载明了合同解除的事项,故双方所签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即2021年2月12日解除。因合同解除,彭某要求优乐思公司退还剩余的课时费4392.09元,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优乐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辩称其为优胜教育公司加盟商、涉案公司的公章也在优胜教育公司手中使用,本人没有拿走课时费和加盟费的答辩意见,因为孟庆林作为优乐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答辩状中认可公章的真实性,故应当对涉案合同承担责任,在优乐思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与优胜教育公司再行处理责任分担问题,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主文

一、彭某与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于2021年2月12日解除;

二、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彭某课时费4392.09元。

履行提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诉讼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利民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晓萌

书记员高佳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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