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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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44497.72元;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赔偿款1355654.27元、延期交货违约金499300元,鉴定费120000元,共计1974954.27元;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付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江阴万奇SX-11项目的12套模具(模具号分别为:SD-1589、SD-1590、SD-1591、SD-1592、SD-1556、SD-1567、SD-1568、SD-1569、SD-1577、SD-1578、SD-1579、SD-1594);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819元,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5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13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189.5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7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