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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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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371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小额诉讼)

原告

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韩利华(系郭某之母),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公司职员,住***。

被告

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8A41F),住***。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职务不详。

诉讼请求

与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退回剩余一对一课时服务费用85000元。

证据材料

1.《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

2.转账记录,证明交款情况;

3.签字表,证明剩余课时情况。

答辩意见证据材料

答辩意见

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优乐思公司实际是加盟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教育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与优胜教育公司合作,支付了加盟费并给优胜教育公司垫付了老师的社保费用和工资费用。优乐思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开业,法定代表人7月16日变更为孟庆林,7月份之前课时费与孟庆林无关。校区的事务都是优胜教育公司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均由优胜教育公司一手操控。优胜教育公司已倒闭优乐思公司无法经营,优乐思公司没有收取课时费,优胜教育公司的陈昊把课时费和加盟费都已经全部拿走。故不同意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证据材料

审理认定事实

郭某称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5日与优乐思公司订立《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优乐思公司为其提供小学六年级及初中一年级课时教育,实缴金额120000元,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该公司收到课时费120000元,并称2020年10月30日,优乐思公司已不再继续提供服务,故郭某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郭某与优乐思公司共订立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均没有属名时间。其中署名郭东的合同,购买课程中1对2全优短期课程单价233元,课程金额6990元,折扣率100%,实缴金额6990元,1对2全优赠课单价233元,课程金额6990元,折扣率0%,实缴金额0元,该合同乙方处未加盖优乐思公司公章,载有“剩余76.5课时,已核时,鲁哲羽,公章已被法人孟庆林拿走”字样。署名郭东宇的合同,购买课程中【2R】1对1常规课程单价310元,课时100,课程金额31000元,折扣率90.3%,实缴金额28000元,【2R】1对1常规周中/寒暑假赠课单价310元,课时100,课程金额31000元,折扣率0%,实缴金额0元,该合同乙方处未加盖优乐思公司公章,载有“鲁哲羽,剩余157.5课时,已核实,公章已被法人孟庆林拿走”字样。署名郭某合同,其中1对1全优浸泡学课程储值金额55000元,折扣率100%,实缴金额55000元,1对1全优周中同步提升课,储值金额13000元,折扣率0%,实缴金额0元,1对1全优寒暑假储值金额15000元,折扣率0%,实缴金额0元,该合同乙方处未加盖优乐思公司公章,载有“剩余294课时,已核实,公章已被法人孟庆林拿走,鲁哲羽”字样,郭某提交剩余课时统计表证实此合同未履行。庭审中,郭某称因为有优惠政策,所以合同使用了不同的名字。

经核实,我院受理的其他起诉优乐思公司的案件中,当事人亦明确该公司确系自2020年11月左右不再为学生们提供课程教学服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优乐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郭某与优乐思公司《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虽未加盖优乐思公司公章,但郭某实际向优乐思公司付款,结合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剩余课时表及其他诉讼中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可确认该合同系其与优乐思公司签署。郭某与优乐思公司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郭某依约交纳了教育培训费,优乐思公司却停止向郭某提供服务,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郭某要求解除《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郭某在起诉状中载明了合同解除的事项,故双方所签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即2021年2月12日解除。因合同解除,郭某要求优乐思公司退还剩余的课时费,经核算,应退费金额为77050元。关于优乐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辩称其为优胜教育公司加盟商、涉案公司的公章也在优胜教育公司手中使用,本人没有拿走课时费和加盟费的答辩意见,因为孟庆林作为优乐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答辩状中认可公章的真实性,故应当对涉案合同承担责任,在优乐思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与优胜教育公司再行处理责任分担问题,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主文

一、郭某与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于2021年2月12日解除;

二、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某课时费77050元;

二、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提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北京优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诉讼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利民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晓萌

书记员高佳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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