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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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东平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借款本金59986.01元,利息26638.98元,共计86624.9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及2018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保全费1011元,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