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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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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2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9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49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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