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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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市鑫源汇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市福港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8万元; 二、自2018年2月6日起,被告恩施市鑫源汇商贸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恩施市福港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恩施市福港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由被告恩施市鑫源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