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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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从***所有的坐落于白城市新华路南、光明街东兵器城家园小区33号(上下两层门市)中迁出,并向***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之间的租赁费113,333.33元,违约金17,000.00元、物业费4,542.00元及公告费1,200.00元,以上共计136,07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00元,由***负担1,504.00元,***负担63.00元,保全费1,22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