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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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60000元以及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216.67元,由被告***负担17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