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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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22执恢100号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韩缠峰、许苏红、耿东峰、张小妮: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缠峰、许苏红、耿东峰、张小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缠峰、许苏红、耿东峰、张小妮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缠峰、许苏红向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耿东峰、张小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64981.52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私下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也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