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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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汕尾市城区显健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4592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的相应侵权商品; 二、汕尾市城区显健百货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5000元; 三、驳回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汕尾市城区显健百货商店负担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