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乌当四顺成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泉市牛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泉市牛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乌当四顺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2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全部商砼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阳乌当四顺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00元,减半收取计2,382.00元,由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泉市牛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