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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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代偿款787641.4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①以149234.38元(209234.38元-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49234.3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②以572114.0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③以66293元(58000元+829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单保函费用1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元、保全费4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