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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3923.99元,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10000元,交强险限额不足赔偿部分113923.99元,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79元,由原告***负担100.79元、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担2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八份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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