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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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借款本金19747.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利息(截至2021年3月15日为150.57元;以19747.02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25%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