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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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本息10,329,951.3元,律师费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8年3月30日起,以逾期利息262,391.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息10,067,56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崇州市房屋(崇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崇州市怀远镇泉水村三组国有土地【崇他项(2014)第428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对被告***所有的川A×××××号车的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74元,由被告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