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 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在163万元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在16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被告***、***、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0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19177元,剩余405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19200元内与***共同负担,被告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19470元内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