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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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陈麒,男,1997年11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猛,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麒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民终4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7537.9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将7625元(含执行费125元)支付至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账户内,我院扣划后于2021年3月23日将75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