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加盟费用12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