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借款本金17278.56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399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32899.99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32468.7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27468.7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27248.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22278.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以本金17278.5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3%计算。在以上计算利息中,扣除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7月27日已偿还利息1401.37元、20.84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被告***、***应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03-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