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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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59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申请费3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