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及浙江绿城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涉案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房租240699.27元及利息(以240699.2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违约金26194.17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每日873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返还之日止);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600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元; 八、被告***就上述第三项及第五项判项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承担65元,被告***、被告***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