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建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4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东莞市建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