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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本金17500070.14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2278829.72元;此后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750007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9%计至款项清偿之日;2.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9%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绿琴花城(班芙温泉小城)莫琳湖路××(房地产权证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340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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