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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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 二、限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甫支付工程款2044101.9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5年5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业间同行拆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限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甫支付保证金300000元; 四、驳回***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32944元,减半收取16472元,由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32944元,由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