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6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应当支付的借款本金559565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9日利息为4836230.86元,之后从2018年5月10日起,以本金5595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6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应当支付的诉讼费67643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97元,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共计84897元,由被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远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