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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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融耀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亿卓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IV(2017/05/23)3号《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招商项目招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腾空租赁的红树林一期研发创新区A4栋三楼标准厂房并交还给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及支付装修补贴、达产奖励补贴、租金、借支款(代付餐费)共计3511628.7元,并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及支付的装修补贴、达产奖励补贴、借支款(代付餐费)共计979321元以及相应部分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