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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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87,791.2元,以工程价款287,791.2元为基数,按中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于2019年08月20日起每月发布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被告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02月12日始至支付完毕之日止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4.5元,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19元,被告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