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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丽华物损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丽华43946.14元; 三、驳回原告郑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郑丽华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卡号:62122616070087348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谭风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