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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损2000元,以上共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4040.5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00010元、救援费17200元、高速路产损失11700元,以上合计956430.5元的30%即286929元 三、原告***、***、***返还给被告***23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元氏县博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三项内容,限原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负担754元,被告***负担2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