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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欠款本金218876.88元;

二、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以81989.2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计算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218876.88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18876.88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780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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